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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京考常識判斷備考: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2024-04-18 15:34:52 北京公務員考試網 ○加微信領資料 ○交流qq群 ○華圖在線app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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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類考試中,搶奪罪與搶劫罪一直都是刑法中出現機率較高的罪名,但兩者的區分經常容易出現混淆,以下是關于二者的區分要點,方便大家掌握做題時的關鍵。

  一、區分關鍵

  1.從主體角度來看,搶劫罪的犯罪主體年滿14周歲即可,但搶奪罪則需年滿16周歲才可構成。

  2.從客體的角度來看,搶劫罪主要侵犯的是人身權和財產權,而搶奪罪只侵犯財產權。主要體現在行為方式的不同,搶劫罪是通過對被害人人身使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指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使得被害人無法反抗,從而奪取財物的行為。比如用灌醉、麻醉、催眠或者將他人鎖在屋內等方式,致其人與財產處于分離的狀態下,劫取他人財物的方式。)使其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后,奪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以搶劫罪主要強調對人身產生威脅從而獲取財物。但搶奪罪是指趁被害人不備的情況下,直接奪取財物的行為,所以搶奪罪只針對物品產生威脅,不是對人身產生威脅。

  二、典型案例

  較典型的案例就是飛車搶奪。如果駕駛車輛時,行為人故意采取逼;蜃矒羲说男袨閬韸Z取財物的情況下,此時針對的便是人身安全,應定搶劫罪;蛘呙髦獣斐杀缓θ藗龊蠊,仍強行奪取財物,并放任他人人身損害結果出現的,也應當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但如果只是采取飛車搶奪行為,并不希望或直接針對人身產生威脅時,應定搶奪罪。即便在搶奪物品時由于用力過猛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的,也只定搶奪罪。

  三、轉化型搶劫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攜帶兇器搶奪的,定搶劫罪。(這里只強調攜帶,不論是否使用或曾展示過兇器,也不論兇器本身的用途,只要攜帶了就轉化成搶劫罪。)

  四、搶劫罪的加重情形

  (一)入戶搶劫的 ;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

  (七)持槍搶劫的 ;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

  注意 :搶劫致人死亡仍定搶劫罪,從重處罰。

  【真題演練】

  1.無業游民小明深夜在大 街上閑逛,看見一個挎包的婦女獨自在街道上行走,于是心生歹念,遂下手搶奪婦女的挎包,不料該婦女大聲呼叫,小明頓起殺心,扼住婦女脖子,直至婦女停止掙扎,沒有呼吸最終死亡,小明的行為構成()

  A.搶奪罪

  B.搶劫罪

  C.故意傷害罪

  D.故意殺人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

  第二步,題中小明在搶奪被害人的挎包之后,為避免吸引他人,從而殺害該婦女逃脫,此時已由原本的搶奪行為轉化為對人身使用暴力,雖然導致死亡結果的出現,但搶劫致人死亡仍按搶劫罪論處,從重處罰。

  因此,選擇B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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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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