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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平原縣:創設完善聯絡員制度,鏈接精神生活供需
多年來,我國農村公共文化產品供給由政府唱“獨角戲”,導致供需脫節、農民參與熱情不高,甚至出現“服務無人管、演出無人看、活動無法辦”的窘境。山東省平原縣通過創設“文化聯絡員制度”,不但促成了村民文化需求與政府文化資源的精準鏈接,而且實現了“演出有人看、活動積極辦”,還增強了政府回應性、提升了群眾滿意度,有力地促進了鄉村文化振興。
平原縣為了破解農村公共文化服務的落地難題,從文化服務的“供給端”著手,以村民文化需求為導向,從村民中選出“三專文化人才”。一是專業,從各村的廣場舞隊、鑼鼓隊、戲曲隊等挑選出具有較高文藝才能和較強組織能力的人員;二是專注,通過“半志愿”形式招募文化聯絡員,選取具有較強烈奉獻精神、對農村文藝較為熱愛的人員;三是專一,文化聯絡員專門負責本村的公共文化事務,實行專職管理。與此同時,由文化聯絡員、村干部、鄉鎮文化站站長和縣文化局領導干部共同搭建的“文化微信工作群”,將縣、鄉(鎮)、村三級組織聯系在一起,實現了協同工作、聯合響應。以鄉鎮文化站為單位召開月例會,尤為重視聯絡員的經驗交流,讓其他聯絡員學習到好的做法和典型經驗,進而推進其他村的文化建設。以“授星制”為基礎的激勵考核機制,大大增強了文化聯絡員的工作積極性和責任意識。
內生于“草根”的文化聯絡員,帶有強烈的“鄉土”氣息,最了解村民的文化需求;钴S在村民中間的文化聯絡員,不但可以將村民的文化生活訴求及時反饋給上級文化管理部門,而且可以激發村民參與文化活動的熱情。如五麻社區的文化聯絡員收到村民反映農家書屋缺少兒童讀物后,通過“文化微信工作群”匯報的當天,便在縣文化局的引導下與縣圖書館取得聯系。兩天后,縣圖書館為五麻社區送來了100本兒童讀物。文化聯絡員自身具有較強的專業素質和組織能力,能夠影響和帶動更多村民參與文化活動、組建更多文化團體。如杏仁店村的聯絡員擅長二胡和唱歌,不但在村里組建了一支文藝團體,而且吸納更多的文藝愛好者參與,豐富了本村及周邊村莊的文化生活。
文化聯絡員制度建立后,平原縣聘請了203名文化聯絡員,覆蓋全縣175個農村社區,不但提高了文化下鄉的精準度,而且提升了政府服務的回應性。針對不同年齡村民的文化需求,文化聯絡員借助“文化微信工作群”,積極整合縣文化局、鄉鎮文化站和鄉村業余文化團體資源,為中老年村民“送戲下鄉”實現全覆蓋;為孤寡、留守老人安排專題活動,宣傳常見老年病防范與緩解措施的同時,與老人結對子,定期陪老人“拉家常”,紓解了老人們的孤獨寂寞;為農村殘疾人舉辦健康專題活動,指導其科學康復訓練;為中青年村民量身設計廣場舞,激發村民參與積極性;為留守兒童搭建活動場所,適時開展適宜的文娛活動,為其彌補家庭缺失的關愛;綜合考慮文體活動設施的分布與村民生活的空間距離,合理選址,讓“下鄉”的文體器材物盡其用,為村民的健康生活服務。正是生活在村民中間的“文化聯絡員”,借助“文化微信工作群”的協同工作機制,讓上級文化管理部門及時感受到“熟人社會”的脈動,并針對村民精神生活的需求予以反饋,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的效率與成效,讓村民共享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
激活主體性是促進農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根本
隨著我國農村物質生活實現了質的飛躍,農民精神生活發展的短板日漸凸顯。為實現農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各地積極探索因地制宜的實踐方案。特別是在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通過挖掘傳統優秀文化、激活培育草根組織、創設完善聯絡員制度等激活村民主體性,不但能夠激發文化振興的活力,還能提升政府公共文化服務的回應性,實現公共文化服務與村民精神生活的精準對接,有力促進農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推動農村地區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地方政府要有效推進文化振興建設。不少地方農村公共文化事業發展相對滯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不健全,相關政策落實力度不夠。一方面因為有政策無制度。對于鄉村文化振興如何實現,不少地方政府在引導落實政策的過程中只是停留在規范層面,沒有上升到制度層面,無法保證這項工作長期執行,經費、人員等亦無保證,難以有效推動鄉村文化建設。另一方面因為有宣傳無動員。一些地方政府對鄉村文化振興認識不足,甚至錯誤地認為鄉村文化建設周期長、見效慢,對政績貢獻不大,導致地方政府對推進鄉村文化建設的積極性不高;一些地方政府因財力人手有限,各項措施的落實僅僅流于形式宣傳,缺乏具體動員;一些地方政府對農民的精神生活需求回應性不足,忽視了農民參與鄉村文化建設的熱情。為此,各級地方政府須正確認識鄉村文化振興的重要意義,在積極推進鄉村文化振興中既要主動擔當,又不越俎代庖。
二是激活村民參與文化振興的主體性。鄉村振興背景下的村落共同體,是村民進行生產經營的場所,也是他們安身立命的精神家園。村民不僅是物質生活的富裕,而且追求精神生活的豐富。鄉村振興,主體在民。地方政府、基層黨組織需要積極引導和激活村民參與鄉村文化建設的主體性共識,激發村民創新組織形式和機制的積極性、能動性,以滿足村民多方面、多樣化、多層次的精神文化需求。與此同時,各村要注重結合當地實際,充分挖掘傳統優秀文化,以村民的實際需求為導向,策劃編排當地群眾喜聞樂見的文娛節目,形成獨具特色、永續發展的鄉村文化振興模式。
三是創新制度機制保障文化振興長效運行。制度作為一種規范體系,強制性是其本質屬性。正是制度為社會提供行動框架,才能降低交易成本。像“以孝治家”“草根組織”“文化聯絡員”等各地探索出的文化振興形式,需要相應的制度保障,保證村民參與的主體性。如文化聯絡員制度的長效運行,不但需要一定的資金投入制度,在滿足當地民眾精神生活需要的同時,將當地的特色文化、戲曲、戲劇等加以傳承發展,而且需要激勵考核制度,確保聯絡員的工作干勁和責任意識,還需要強化法律約束,適時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增加鄉風文明相關內容。與此同時,利用正面激勵機制,加快移風易俗,為村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掃清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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