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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試公安基礎知識:法律知識之由高空拋物引發的法律責任

2021-06-08 15:36:09 北京公安招警考試網 ○加微信領資料 ○交流qq群 ○華圖在線app 文章來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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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空拋物”之刑事責任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公布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意見中指出: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1)多次實施的;(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高空拋物”已入刑。

  如2019年8月1日,蔣某為發泄情緒,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從14樓扔出窗外,砸落在樓下的三輛轎車上。經估價,被砸的轎車物損合計人民幣4293元。11月29日該案宣判,被告人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該案系上海首起涉嫌高空拋物刑事案件。對于我們備考而言,我們要熟悉高空拋物可能涉嫌的罪名,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高空拋物”之民事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給予補償。

  新頒布的《民法典》也對此作出相應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例:張三被A棟樓某住戶拋出的煙灰缸砸傷頭部,無法確定侵權人的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的主體為( )。

  A.A棟樓的所有住戶

  B.A棟樓除了一樓以外的所有住戶

  C.小區物業公司

  D.張三自己

  【答案】B。解析:根據《侵權責任法》,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故本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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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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